(三)广告监管法律制度
1、广告法律制度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
广告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促使广告活动遵循广告准则、广告行为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而由广告法确立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广告活动的制度。 |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制度 对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效应 有利于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
2、广告法的基本范畴
广告(商业广告)活动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 |
广告主 |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经营者 |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发布者 |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广告代言人 |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广告监督体制
(1)广告行政监管机构
第6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广告社会监督
第53条第1、3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54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4、广告准则
一般准则:真实,合法,准确、清晰。
5、广告审查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