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同学您好,此页面仅供预览,在此页面学习不会被统计哦! 请进入学习空间后选择课程学习。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1、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独立性

1)法律责任划分应当客观真实,依托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属性

2)经济法调整领域的复杂造成责任的多样性,即对传统法律责任予以质变式“整合”,也设立独创性责任形式

3)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机制具有独特性

2、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特殊性是指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责任追究的积极性、责任主体的绝对性以及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1)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传统法律责任(行为损害后果法律责任)v.经济法责任(主体风险法律责任)

a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b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后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c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促导责任的实现

2)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a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b经济法上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公法关系

c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3、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类型

1)调制主体的责任:间接承担的责任;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2)调制受体的责任(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