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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调控的基本原理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征税目的

实现国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物品

权力依据

国家的政治权力

征收主体

国家(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具体征收机构是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

居民和非居民

税收性质

强制性、无偿性 、法定性

 

2、税收的调控功能及实现

1)目标:宏观调控四大目标

2)手段:增减税

3)范围:总量政策、结构政策

4)局限性:稳定性、双制约性、负效应

立法:建立在法治基础上

执法:从执法、守法上促进和保障实现

处罚:增强执法的公信力

3、税法的基本结构

1)税法分为税收体制法(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关系),其中税收体制法(税收体制关系)确认和配置税权,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

2)税收征纳法(税收征纳关系)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

4、税收的课税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法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征税客体

征税范围

商品、所得、财产

税目

质的具体化,反映征税广度

计税依据

量的具体化

税率

(核心要素)

定额税率(从量税)

反映征税深度

比例税率(从价税)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优惠措施

减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免、延期纳税

税收重课措施

税款加成、加倍

税收程序法要素

纳税期限

纳税计算期

税款缴库期

纳税地点


 

5、税权的法律分配

1)税权(广义)分为国家税权(狭义)和纳税人权利,其中国家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

2)税收立法权包括横向配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独享模式v.共享模式;

     税收征管权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税收收益权包括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3)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6、税制改革(六改一修)

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增值税改革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

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 

探索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