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1)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a .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
b .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子部门法→经济法系统
c .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口诀:“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结构的争议
结构多元: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
规范归属:监管规范vs价格规范
a .规范生成的先后而言,市场规制法产生较早,从传统法汲取的养分相对更多,与宏观调控法相得益彰。
b .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逐渐变得重要,使得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更加融为一体,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同的法理奠定重要基础。
2、经济法的渊源
(1)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5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
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2)辅助渊源:地方政府规章等、与港澳台相关、国际条约、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