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同学您好,此页面仅供预览,在此页面学习不会被统计哦! 请进入学习空间后选择课程学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类型

  调制主体的职权或职责:权利与义务一体;调制受体既有权利,又有义务。

2、调制主体的权利

  调制主体的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是配置中央属性,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具有弱可诉性;市场规制权的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性,对实施对象的直接性,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以及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3、调制受体的权利

1)消费者权: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消费权;调制主体有接受调制保护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2)经营者权:其他经营者有正当竞争权和自由竞争权;调制主体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4、调制受体的义务

调制受体(经营者义务)有公平竞争的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以及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5、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1)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a基于民法(横向配置)、行政法(纵向配置)的各类主体权义结构

b经济法以市场失灵下的实质理性、国家干预为逻辑对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义再配置(倾斜配置)

2)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

a根据经济法主体类型的不同而进行不对称配置

b根据其在经济法关系中所面对的其他主体类型不同而进行不对称配置

c根据交易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而进行不对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