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制度
1、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
规制主体是政府、国家,规制受体是经营者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业协会和专业工作者协会、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
2、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 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规定,违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
责任形式 | 财产性责任 | 赔偿 强制超额赔偿 罚款和罚金 |
非财产性责任 |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 |
责任构成 | 责任主体 | 规制主体、规制受体 |
主观方面 | 故意或过失,以故意居多 | |
责任客体 | 破坏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和消费者权利、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 | |
客观方面 | 违反市场法的行为 | |
责任竞合 | 有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竞合,但具有兜底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