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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2条第3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a 竞争关系(民法调整的局限性)

 b 竞争监管关系

  确立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体制

 确立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

1)传统功能:具有竞争关系(同一性、或替代性)的经营者

2)现代功能:经营者;消费者;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例

1)民法:

《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

2)专项立法(形式意义):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竞争法模式:

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4)分散立法:

美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等

5)共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渊源:

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部门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部门规章。

5、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