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a 竞争关系(民法调整的局限性)
b 竞争监管关系
确立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体制
确立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方式和程序
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
(1)传统功能:具有竞争关系(同一性、或替代性)的经营者
(2)现代功能:经营者;消费者;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例
(1)民法:
《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条
(2)专项立法(形式意义):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竞争法模式:
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4)分散立法:
美国《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反垄断法等
(5)共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渊源:
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部门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部门规章。
5、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