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区别:
a .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
b .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是有关当事人,介入国家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独立性;行政法的主体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c .权力不同:经济法的权力是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作用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行政法的权力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具有主导性,决定、支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d .构成要素不同:经济法的构成要素是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行政法的构成要素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e .宗旨不同:经济法关注核心和规制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保障市场公平、自由、竞争、有序、协调地发展;行政法关注核心和规制重心是政府本身,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
f .追求方式不同:经济法的追求方式是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的追求方式是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责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联系:
a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诸法合体、独立);
b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相互配合(社会经济关系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