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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体制法

1、反垄断法实施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反垄断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中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局)

其他

2、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权力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

规则制定权

调研权

制裁权

许可权:经营者集中许可;垄断协议豁免许可

调查权: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证据查封、扣押权;账户查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