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垄断体制法
1、反垄断法实施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反垄断执法机构
| 商务部 (反垄断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 |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中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局) | 其他 |
2、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权力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
规则制定权
调研权
制裁权
许可权:经营者集中许可;垄断协议豁免许可
调查权:检查权;询问权;资料调阅复制权;证据查封、扣押权;账户查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