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法
1、规制市场混淆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主体要件】经营者 |
【客体要件】商业标识,是指区分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有一定影响的 (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2)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不包括注册商标 | |
【行为要件】擅自使用 | |
【效果要件】 (1)来源混淆 (2)关联混淆 | |
【法律责任】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2、规制误导商业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主体要件】经营者 |
【行为要件】不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法》 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商业宣传 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 虚假或者引入误解 | |
【效果要件】欺骗、误导消费者 |
案例:
多加宝广告语案“六连败”
案情:
2014年12月3日,凉茶品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又一广告纠纷案在京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宣传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侵犯了王老吉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行为,在《南方日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这已是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一系列纠纷中第六次败诉。
3、规制诋毁商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主体要件】经营者(不包括消费者、新闻媒体) |
【客体要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
【行为要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思考:比较广告侵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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