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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类型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经济法主体包括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两大类,其中调制主体指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受制主体是市场主体。

1)宏观调控机构

   宏观调控机构是国家机构,具有统一性、权威性、专业性、民主性和相对独立性。

2)市场规制机构

   市场规制机构是国家机构,也是专业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2、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1)作用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机构的作用领域是市场宏观领域,具有综合性;市场规制机构的作用领域是市场微观领域,主要具体市场行为,具有专职性;

2)针对对象不同:宏观调控机构针对对象是整体经济运行,不针对具体经营者(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主体);市场规制机构是实施具体市场行为的主体;

3)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宏观调控机构调控宏观市场秩序,主要是计划科学、财政公平、金融稳定等,调控手段是计划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市场规制机构规制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安全的市场秩序等,规制手段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

4)内部具有差异性:二者的职责不同、机构组成不同。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是以市场经济存在为前提,宏观领域的有限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1)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2)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没有脱离法律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要实现法治化;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行为更能认识和体现客观规律;依据严格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宏观调控,根本上杜绝盲目性、任意性;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可以持续稳定;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能规范化、精确化。

2、市场规制行为

1)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追求公共利益的综合性的国家干预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法定行为、为公行为。

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包括经济评价、政治评价、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