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
1、财政本质学说
(1)国家分配说:财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是国家为了满足实现职能的需要,通过直接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
(2)公共需求说:财政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以及为公共生产提供财力,保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彰显财政调控的公共性。
2、财政职能的演进及定位
(1)家计财政: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
(2)中性财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方式:a自由资本主义:固守守夜人角色,财政职能限于调节收入分配;b垄断资本主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职能。
(3)计划财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经济的控制与监督:分配功能;调节功能;监督功能。
(4)公共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路径:宏观调控职能;公共服务职能。
3、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概念 (调整对象) |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关系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
作用 (经济法) | 着重体现为其宏观调控功能,即财政收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
基本结构 | 财政管理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 |
基本原则 | 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
调整手段 | 经济角度:预算、公债、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 |
法律角度:立法与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