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与预算法
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国家筹集、分配、使用、管理财政资金的主要工具。(第13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
2、预算体制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国家预算 (《宪法》第30条) |
中央政府 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各省级总预算,山东省)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山东省本级预算 汇总各市总预算(青岛市总预算) |
设区的市、自治州 青岛本级预算 汇总各区县总预算(西海岸新区总预算 )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西海岸新区本级预算 各乡镇总预算(琅琊镇总预算) |
乡、民族乡、镇 琅琊镇本级预算 |
各级权力机关预算管理职权 | |
全国人大预算管理职权 | 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管理职权 | 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审批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中央决算 | |
撤销权:撤销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规范性文件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预算管理职权 | 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管理职权 | 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 |
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
乡镇人大预算管理职权 | 审批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
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 |
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各级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 |
国务院预算管理职权 | 编制权: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
报告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
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
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
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 |
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算管理职权 | 编制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报告权:向本级人大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决定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
执行权: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
监督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 |
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
乡镇政府预算管理职权 | 编制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 |
执行权: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 |
决定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
报告权: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 |
本级政府预算管理职权的具体化: 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 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各部门预算管理职权 |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
各单位预算管理职权 |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