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预算审批
(1)提交: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
(2)初步审查:人大财经委、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县级、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3)报告: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向人大作报告,人大财经委、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提出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4)批准与备案:人大会议批准。各级政府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
(5)批复: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7、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 主体 |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
预算收入 |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
预算支出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
超收与短收 |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
8、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情形 |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预算调整程序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初步方案提交人大财经委、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举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9、决算
(1)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4)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5)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0、预算监督
预算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部门监督和公民监督。
(三)公债调控法律制度
1、公债与公债法
公债概念 | 是政府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
公债调控 |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
公债法概念 | 调整公债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公债发行
(1)中央政府债务(国债):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2)地方政府债务(地方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3、公债流通
公债流通包括场内市场流通和场外市场流通。
4、公债偿还
(1)第35条第5款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b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
c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d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政府采购法律渊源
《政府采购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政府采购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
3、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1)公平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4、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4)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
5、政府采购方式
条件 | 操作 | |
公开招标 | 主要采购方式 | 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事先确定的需求标准择优选出中标供应商,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采购人向具备一定资质和业绩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一种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采购人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有关采购事项进行谈判,按谈判确定事项要求供应商限时报价,从中确定最优制表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 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
询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比较供应商一次性报价,择优选出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
6、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1)供应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答复。
(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5)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1、转移支付的界定与功能
财政转移支付(广义)分为政府转移支付(中义)和向社会转移支付,其中政府转移支付(中义)包括纵向转移支付(狭义)和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转移支付(狭义)有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 | 平衡区域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减少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均衡发展 调节产业结构 |
2、转移支付基本规范
《预算法》第16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