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1)调控主体:立法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独立的宏观调控机构;
(2)调控受体: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者利益代表。
2、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1)环节: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2)方式: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3)强弱(强制性):指令性调控权;指导性调控权
3、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1)不同手段
(2)不同领域
(3)不同环节:a宏观调控决策程序:信息收集整理;方案拟议;权衡选择;b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公告通告;实施督促;信息反馈
4、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
责任形式 | 财产性责任 | 罚款、罚金 赔偿、返还责任 |
非财产性责任 | 宏观调控主体:政治责任 | |
宏观调控主体一般工作人员、调控受体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 ||
责任构成 | 责任主体 | 调控主体、调控受体 |
主观方面 | 故意或过失,以故意居多 | |
责任客体 | 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侵犯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 |
客观方面 |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 |
责任竞合 | 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相竞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