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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制度

1、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1)调控主体:立法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独立的宏观调控机构;

2)调控受体: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者利益代表。

2、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1)环节: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2)方式: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3)强弱(强制性):指令性调控权;指导性调控权

3、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1)不同手段

2)不同领域

3)不同环节:a宏观调控决策程序:信息收集整理;方案拟议;权衡选择;b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公告通告;实施督促;信息反馈

4、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罚款、罚金

赔偿、返还责任

非财产性责任

宏观调控主体:政治责任

宏观调控主体一般工作人员、调控受体及其工作人员: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

责任构成

责任主体

调控主体、调控受体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以故意居多

责任客体

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侵犯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客观方面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责任竞合

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相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