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的政治
一、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加强
(一)中央和地方统治机构的强化
1、中央政权机构
清代中央政权机构多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中枢机构的演变
①内阁:1658年(顺治十五年),清改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设大学士(满汉各2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学士(满6人,汉4人),职责如明朝,但实际权力比明朝小。
②议政王大臣会议:这是清朝特设的权力机构。清代内阁名义上是最高行政机关,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后来的军机处,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清初,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权力很大,“诸王大臣佥议既定,虽至尊无如之何”,其成员概由满族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这种满族贵族专制的形式,不仅和皇帝独揽大权相抵触,而且也不利于清朝进一步争取各族特别是汉族地主阶级的支持。
③南书房:康熙时又在宫内设南书房,简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任。南书房设立后,皇帝谕旨多命南书房翰林撰拟,从而削弱了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
④军机处:雍正即位后,对诸王的权势作了进一步的限制。首先收回了诸王旗主的军权。接着,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设立军机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其职务,开始局限于军事范围。后来, 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参加者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都是皇帝的亲信,完全听命于皇帝。皇帝通过军机处将机密谕旨直接寄给地方督抚,称为“廷寄”;各地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 ”。中间既不再经过内阁这道手续,对邦国大政的处理更无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决议。军机大臣下设军机章京等官,任务是缮写谕旨、汰裁档案,查核奏议,作军机大臣的辅助人员。
意义:清代军机处机构精简,人少精干,遇事不互相推诿,能迅速处理军政大事。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通过军机处,集大权于一身,不权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无权预决军国大政,即军机大臣也是“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这标志着标志着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到最高峰。
⑤六部: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关。设尚书为长官,左、右侍郎为副长官,满、汉各一人,各司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
⑥理藩院: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官员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不得参与。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意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在加强和巩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⑦内务府:清朝特设专管宫廷事务的机构。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贵族王公大臣担任。设内务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监窃权乱政。
除上述各中央机构外,还有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等许多府、院、寺、监机构。它们大都承袭明制,只是根据清朝具体情况,略加损益而已。
2、地方行政组织
(1)地方行政机构
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与其平行的有直隶州、厅)、县(与其平级的有散州、散厅)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十八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有的是总督兼),掌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兼领驿传。
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厅中间一级的地方长官。
府设知府一人(又称太守、太尊),上隶于省,下督率所属州县官。县,设知县(又称县令、县尹)一人,是为临民官,主管一县政事。
(2)基层政权组织――保甲制(牌甲制) 保甲,是清代实行的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其制规定:不论州县城乡,每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另外,还有与保甲制相表里的里甲制,完全因袭明代,是专管赋役的基层组织。
(3)特别行政区的管理制度 清代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特别行政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
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旗下设佐,设佐领,听命于札萨克。佐下设什长,最低一级行政单位负责人。旗上有盟,是一个代表中央对所属各旗实行监督的督察机构。另设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
在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治理该部政务;又设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以佐之。
在西藏,达赖(驻拉萨)和班禅(驻扎什伦布)掌政令,行教化,同为政教僧俗领袖,但他们“并受成于驻藏大臣”。大臣的管辖和约束。
在清廷的发祥地东北地区,其管理机构与其它省区也不相同。清朝迁都北京后,在旧都盛京设内大臣一人,副都统二人。顺治在年,改内大臣为昂邦章京,康熙元年,改昂邦章京为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
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
(二)对各级官员的考察制度
“京察”:为加强监督管理,凡天下文武官员,都要定期进行考察,以定升降奖惩。这项工作主要是由吏部考功司主持。京官叫“京察”,外官叫“大计”。京察六年一次,考察内容分为“四格”,即守(操守、如清、谨、平)、政(政绩,如勤、平)、才(才能,如长、平)、年(年龄,分为青、健、壮)。根据考核情况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为“京察一等”(称职)者,可以得到加级、记名、引见等奖誉,但有定额,不准徇私滥保以充数。
“八法”:对考绩不及三等的官员,要纠以“八法”。所谓八法,即对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大计:三年一举,考察内容亦为政、守、才、年“四格”,主要以政绩的多少,结合所在地方荒残、冲疲、充实、简易四种不同情况,评定等第。
“军政”:对武官的考察,每五年一次,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考核内容分这操守、才能、骑射、年岁四格。共举、劾与文官基本相同。
(三)军事镇压的加强
清军主要分为八旗、绿营两种。八旗按民族原则编制,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其中,满州八旗为主干,由皇帝掌握。八旗兵是世袭兵。旗设都统,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八旗军分为守卫京师的“禁卫兵”(京营兵)和驻防各地的“防防兵”。
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种有马兵、步兵和水师。
八旗兵和绿营兵互相穿插交错,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对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镇压,又便于八旗兵对绿营兵进行监视和控制。
(四)刑律的严密
清统治者在1644年(顺治元年)六月,就下令“准依明律治罪”。至1647年(顺治四年)三月,“大清律成,命颁行中外”。《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并于雍正五年公布。
《大清律》是统治者根据对各族人民进行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新、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
《大清律》的特点:①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实质。②维护满州贵族的特权地位,表现出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特色。
(五)怀柔与迫害相结合的思想统治政策
1、对各族上层的笼络
清朝统治者对汉族地主管僚,在入关前后都执行笼络政策。清军入北京后,对原来明朝贵族官僚“一仍故封,不加改削”;各衙门的原来民员都照旧录用。并规定在内阁、六部等中央机构中实行满汉并设的复职制度。此外,清廷还采取其它许多措施,把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吸收到政权中来。1678年(康熙十七年),清政府又开设特科――博学鸿儒科,给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中的所谓“名士”以更大的优遇,一经录取,俱授以翰林院的官职。对各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清政府也给他们以种种封爵和特权。如对维族的各种“伯克”,其初都准其世袭。在西藏,清统治者加封达赖、班禅为最高宗教首领。达赖、班禅以下的大小喇嘛和四噶布伦以下的僧俗官员,即藏族僧俗农奴主,在清中央政府派出的驻藏大臣统一领导之下,都享有种种特权。
2、思想文化控制的严酷
清朝统治者还努力强文化思想上的统治。一方面大力提倡程朱理学,积极进行思想诱导。为此收罗了一批理学家,命他们纂修《性理精义》等书,颁行天下,企图将理学中的“忠”、“孝”思想加以推广,以束缚人们的思想,麻痹人们的斗志。另一方面对不利于其统治的思想言行,则进行严厉钳制和残酷镇压,连续大兴文字狱。
在康、雍、乾三朝,尤其是雍、乾时期,曾连续大兴文字狱。对一切文字著述,只要清朝统治者认为触犯了君权,或者有碍于自己的统治,便被目为“狂吠”、“异端”、“悖逆”,必兴起大狱,置之重典,往往一案株连数百人。如1663年(康熙二年)发生庄氏明史案。浙江湖州富商庄廷龙请人增编《明书》,如实地写了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一段历史,如建州卫与明朝的关系等,被认为是有意反请,庄氏全族和为此书写序、校对以及买书、卖书、刻字、印刷的人等共七十余人被斩杀,还有几百人充军边疆。再如1730年(雍正八年)徐骏狱案。庶吉士徐骏作诗有“明月有情远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之句,被人告发,说他思念明代,底毁清朝。清廷即以“于诗文稿内造为讥讪悖乱之言”的罪名,照大不敬律将徐骏“斩立决”,并将其诗文稿“尽行烧毁”。再如1728年(雍正六年)吕留良之狱。浙江吕留良所著诗文和日记,其中有激烈的夷夏之防等言论。吕留良早死,湖南曾静与弟子张熙,因受其思想影响,列举了雍正皇帝九条罪状,劝四川总督岳钟琪起来反清。结果岳奏闻朝廷,将吕留良家属、师徒,以及其他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员,一律治罪。
清代的文字狱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产物。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化领域内树立君主专制和满贵族统治者的绝对权威。这种文字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